为维护学校校园安全稳定及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际情况修订《遵义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适用原则
(一)凡在本校读书、培训、学习、工作、居住、来校施工及办事人员,在校园内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本校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或保卫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批评教育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凡在校园内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尚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 进出学校大门的治安管理
(一)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和有效证件,说明情况,进行登记,方可进入校园。
(二)严禁将各种危禁物品带入校园内,严禁将狗及其它宠物带入校园。
(三)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门,应进行登记,服从管理。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应下车推行通过大门。
(四)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内和学校大门口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五)装有货物的车辆出校门时,一律凭出门条经门卫查验后方可放行;携带公物出校门,须交验本校有关部门证明,发现物资与证明不符的,不得放行;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门,须持部门证明或个人证件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六)对违反本《规定》,不服从校园管理,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出校园。
第三条 校园内的治安管理
(一)严禁扰乱和阻碍校园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
(二)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吵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故意制造校园治安管理混乱。
(四)严禁践踏草坪,攀折树木、花草,严禁使用任何工具捕捉鸟类及其它野生动物。
(五)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各类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辆,严禁在非指定区域踢球、滑旱冰和放风筝等。
(六)严禁捣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消防标志。严禁毁坏路灯和其它公共设施。
(七)校园经营点需办理校园经营许可证,并按指定地点和范围经营。严禁随意摆摊设点、叫卖及其它干扰校园秩序的经营活动。
(八)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禁止张贴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教室、宿舍、课桌、厕所乱贴乱写乱画。
(九)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或电视设施。
(十)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及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经批准后方能举行。
(十一)校园内集会、讲演、报告等公共活动不得有违反国家宪法和分裂祖国的言行,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讲授气功和聚众练习气功,严禁传销活动。
(十二)校园内用工单位及施工单位在使用外来人员时应向学校保卫处申报,协助搞好校园内暂住人口管理及校园治安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一)严禁在宿舍、公寓内扰乱、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二)严禁传播淫秽书画影像或其它淫秽物品。
(三)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时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四)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或违反宿舍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电器。
(五)严禁冒用、盗用他人钱物和有效证件。
第五条 校园内交通秩序管理
(一)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靠右侧行驶,照顾行人及非机动车,不得逆行,不得超速行驶。
(二)校园内有限速标志的道路,车辆须按限速标志速度行驶,无限速标志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30km/h,夜间行驶开近光灯,严禁在校园内随便乱鸣喇叭。
(三)严禁在校园内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四)校园内停靠车辆必须服从管理,按规定停放,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停放在校园内。
(五)建筑施工用车和送货车辆应遵守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条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积极预防火灾,确保国家财产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校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校园消防安全。
(三)加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四)严格遵守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不准在禁火区动火。
(五)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水源、严禁私自挪用、盗窃、损坏消防器材。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七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
(一)本《规定》统一由学校保卫处组织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学校保卫处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二)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可视情节由学校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师生员工对学校或部门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2016年版)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