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公告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加强校园电动车辆安全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3-09-06  

遵医综治委发〔2023〕27号

各部门、各学院:

9月5日上午,我校第四教学楼前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自燃事故,学校安保人员及时发现并处置,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经查该车系电池故障导致自燃。此次事故表明我校存在的各类电动车辆仍存在极大消防安全隐患,特别是近年来,因电动车辆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引发火灾呈逐年上升态势,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我校自2021年禁止电动车辆(除学校业务、工程等特种电动车辆外)在校园行驶以来,高度重视校园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在校内增设减速带、人行横道、测速仪、自行车专用车道、交通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消除校园安全隐患,但仍有少量人员在违规骑行电动车辆。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防范和化解校园电动车辆安全风险,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校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学校各类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校园电动车辆违规整治

学校将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违规骑行、停放、充电安全检查,一旦发现违规骑行、停放、充电问题,将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如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交通工具的玩具器械(电动滑板、电动平衡车),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不得在道路行驶。对校内出现的各类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各部门(学院)要做好规劝工作,进一步落实《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关于规范管理校园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燃油摩托车等的通知》要求,维护好校园的交通环境,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严禁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及其电池带入相关场所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及其电池不得进入校内教学、宿舍、科研、办公楼栋、地下室等场所充电;严禁各类车辆在楼栋门厅出口、公共楼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违规停放,阻塞消防通道。

三、严格落实电动车辆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特别是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交通安全责任,强化所使用、管理、服务区域内电动车辆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对校内使用特种电动车辆的有关部门(学院),要明确管理责任人,车辆在校内使用、停放、充电时,要完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避免车辆在校内发生交通、消防安全事故。

四、常态化开展消防、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学院要结合电动车辆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和交通事故案例,利用多形式对师生员工开展常态化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有效提升师生消防、交通安全意识。


遵义医科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